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保276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21日生,居民,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组织机构代码:78769051-8。
法定代表人:吴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56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25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