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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政宬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982号 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司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