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982号
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司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