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民初8582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485737632R(1-1)。
负责人:赵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诉被告***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9月19日,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结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珍珍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