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住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望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485737632R。
被执行人:***,女,1995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0827诉前调确2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并通过电话确认完成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2.本院自2022年8月24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并不限于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2年9月5日支付3000元,余款5716元于2022年10月10日前付清。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827执1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