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485737632R。
被执行人:***,男,1979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案款2444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电子送达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同时通过邮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2.本院自2022年8月24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并不限于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委托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827执19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霞
审判员  宋德智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灏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