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827民初638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485737632R(1-1)。
负责人:赵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王昊),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望江公司)诉被告***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望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望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寄递费23999.23元及违约金2000元,合计2599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电商选择原告为其提供邮政寄递服务,双方签订《寄递服务合同》约定寄递产生的业务资金采用半月结方式,即上月16日-本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月底28日前结清本期寄递费用,超过结费日期5个工作日仍未结清邮费的,按每日1%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寄递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寄递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包裹寄递服务,寄递费实行月结,账期为上月25号至本月24号,3天内完成对账,本月底前完成结算,超过结费期5个工作日仍未结清邮费的,按每日1%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另查明,经双方微信确认的统计表核算被告实欠寄递费23999.28元,其中2020年10月寄递费13484.29元,2020年11月寄递费4886元,2020年12月寄递费3441.09元,2021年1月寄递费2187.90元。2021年8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主张确认寄递费23999.2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快递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欠费统计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原告已按约提供寄递服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寄递费,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亦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其寄递费23999.23元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寄递费23999.23元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损失,其损失主要体现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亦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因素,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为标准并以每期尚欠寄递费为基数自逾期支付日(即每期月底经过5个工作日的次日)起分段计算延迟履行违约金至清偿日止。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望江县分公司寄递费23999.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寄递费为基数,自每期月底经过5个工作日的次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2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名-望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望江支行,账号-623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聂结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珍珍
书 记 员 王 惠
附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