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12087号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