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2247号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西一路19号迎宾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