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西一路19号迎宾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08621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云门山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823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诉前调58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19日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4月24日、4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因系轮候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2022年4月26日,通过传统方式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机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麻湾干渠以东、四干渠以南的不动产,因系轮候冻结,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未执行到位,目前没有能力履行本案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段**,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段**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质保金1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诉前调587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