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深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42号 原告:山***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幸福小区新沿街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LKD1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一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5595257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西一路19号迎宾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08621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8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