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820号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西一路19号迎宾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