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3770号
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7层7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861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银河商业广场营业房三区三楼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252935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022900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因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尧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