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086号
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7层7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86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银河商业广场营业房三区三楼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252935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022900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新商贸)与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超市)、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来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生活超市、好来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新商贸自愿撤回对被告生活超市、好来超市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四川省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尧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