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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琉璃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琉璃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566号12栋-1楼49号(自编号1032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审被告:深圳康在此原生态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13楼G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琉璃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深圳康在此原生态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琉璃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小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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