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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23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与解放路交汇处逸天城商铺[油榨社区]。 负责人:***。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埔上村经六路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浩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庆安县久胜镇庆胜村。 法定代表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米厂与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唛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浩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彭 攀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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