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米厂与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2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与解放路交汇处逸天城商铺[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埔上村经六路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