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明港丰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959号
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黄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雷志远,经理。
被告:信阳市明港丰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农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叙成,经理。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富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明港镇农工路国家电网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叙成,经理。
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明港丰乐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平桥区富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春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