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1民初1150号
原告:长春市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天伦中央公馆B组A4-1-2703室。
法定代表人:何祥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军,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权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春市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长春市环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15,160元,并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16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合计242,32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8月、2018年12月签订《烟气在线监测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为650,398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价款,剩余215,160元未支付。2020年9月9日,双方协商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15,160元;同时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价款10万元。但截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未履行第二笔价款的支付义务。原告据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了解决争议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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