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海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淮安市海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5144号
原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8号井源宾馆六楼。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海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淮安市海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冯学忠
人民陪审员  江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翟 琪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