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452号
原告:淮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樱桃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海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快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海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快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快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