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民辖15号
原告: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XX号院X号楼-5至XX层XXX内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黄河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往东约180米。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原告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
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800074.1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84020.79元(计算方式:以47800074.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25日,为4984020.79元)。诉请1、2合计52784094.94元;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案涉工程(循化县街子河生态治理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原告作为承包人(原告更名前全称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循化县三岔集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岔集镇办公室)就循化县街子河生态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甲方提供工程EPC服务,工程地点为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工程承包范围:街子河治理段桩号为7+500-10+870,总长约3.4公里的河道疏浚、防洪工程、拦河建筑物工程、截污工程、河坡整治、亮化、河提岸生态改造、人行休闲道路铺设、节点景观及泵房、配电房辅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设计、施工及保修养护等(具体以甲方认可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准)。签约合同价由设计费签约合同价、工程建安费签约合同价两部分构成,设计总费用2163160元,工程建安总费用74936840元(最终以第三方施工图预算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价)。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为设计费和工程款两部分。设计费为:签署协议支付合同额的10%,规划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额的10%,扩初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额的10%,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额的40%,其余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工程款的支付:三岔集镇办公室每月按照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整体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余下结算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每月工程变更洽商工程量应当同期结算并计入当月工程款,甲方每月确认的工程款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全部内容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自交付使用至今已近3年,《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全部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上报结算金额为95380116.15元。但三岔集镇办公室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及结算义务,原告数次催促,三岔集镇办公室未按期支付。2020年2月三岔集镇办公室注销(经查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三岔集镇办公室为被告开办的事业单位),三岔集镇办公室注销后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事宜原告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其工作人员以案涉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项目尚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截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三岔集镇办公室仅支付款项47580042.00元,尚欠款项47800074.15元。根据合同约定三岔集镇办公室未按期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主管部门承继。原告有权向被告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系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因此特殊原因,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