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46419号
原告:天津市鹏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女,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鹏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鹏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天津市鹏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鹏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