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关山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318027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镇东禅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55414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27565.34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