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0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留柱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27565.34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