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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4311-1号 本院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对原告***诉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4311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91民初1431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六行与第十七行之间遗漏部分内容,应为“原告***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诉讼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