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顺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山东捷顺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335号
原告:山东捷顺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人民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MA3PY8LW8Q。法定代表人:许亚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18日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米合金,男,1987年2月14日生,回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山东捷顺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
山东捷顺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7月31日,原告委托法定代表人许亚军代原告去天桥区泺口二手车市场购车,被告米合金与***合伙以162000元价格将车牌号码为鲁A5××**、发动机号×××42,车架号×××0405的白色丰田霸道二手车出售给原告,被告米合金与许亚军签订《车辆转让合同》。(行驶证上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在泺口二手车市场办理交接手续,车辆登记在原告山东捷顺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两被告故意隐瞒涉案车架号进行违法焊接、拼装的事实,致使原告购车后仅使用几天大架子开裂,车辆变形,导致原告购车自用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多次找向被告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米合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14号楼1单元2504号,新泰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米合金虽户籍地为新泰市,但经常居住地却为济南市槐荫区。且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为德州市,被告***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合同履行地也为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为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米合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西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勤志
书 记 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