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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奥邦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4499号 申请人:沭阳奥邦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6644796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工业集中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9W520,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上海花园**裙房****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沭阳奥邦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的存款5783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的存款5783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