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4499号
申请人:沭阳奥邦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6644796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工业集中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9W520,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上海花园**裙房****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沭阳奥邦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的存款5783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的存款5783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