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543号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永红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办苏州路8号1幢104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花园2号裙房1-2层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告:**市亿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花园2号裙房23、24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永红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市亿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经济开发区永红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永红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