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已向莲花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撤销被执行人绿地兴合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关于公司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本院自被执行人账户划拨执行款200元,其中执行费100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执行案款1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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