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931号
原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21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9元(已减半),由原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