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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某盛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财保35号 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2021年4月22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 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