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财保35号
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2021年4月22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申请人长春***盛商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 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