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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利繁,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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