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利繁,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