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等与***地兴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5民初2037号 原告:**,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住长春市南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东风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利繁、**,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利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依《合作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收入分成,暂定25万元(具体数额以截至起诉时原、被告的财务和项目结算为准);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收入分成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的收入分成为基数(暂定25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3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原告起诉,己发生利息4289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二位原告以日常建筑工作室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办公场所、资质、专利技术等供日常建筑工作室使用,提供经营、生产、技术质量、财务、信息档案、后勤等制度和服务保障;日常建筑工作室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以实收额为基数按比例分配收入;协议有效期三年。《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二位原告先后承接了“东川文化小镇”方案设计、“安图县矿泉水检测中心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多个项目,同时履行了该协议书约定的其他义务。截至2019年3月,被告亦履行了部分约定义务。截至原告起诉,原告承接的项目己有超过104.97万元的项目实收额。但自2019年3月至今,被告拒不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分成设计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1、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因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会议纪要,应为无效协议。2、合作协议明确表示乙方在甲方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在甲方账户余额为负26万余元,且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第一年试行于2018年12月31日止,后并未签订其他协议。3、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6日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己明确指出由***承包的集体签订的承包协议按照程序进行解除。4、本案原告所涉及的合作协议系被告单位的股东***,也就是原告**的父亲未通过董事会决定,而与**私下签订的,有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嫌疑。综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8日,二原告作为乙方日常建筑工作室的代表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甲方提供办公场所、资质、专利技术等供乙方使用;提供经营、生产、技术质量、财务、信息档案、后勤制度和服务保障,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共同解决乙方所发生的问题。1.2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每名团队成员5万且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无息借款,供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一年。甲方有权在乙方借款期间,对其财务支出实施监管。1.3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者解除本协议。1.3.1乙方在甲方账户中余额少于壹万元时。1.3.2乙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1.3.3乙方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经营失误,损害甲方形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以甲方的一个建筑工作室为单位从事建筑方案创作工作,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弄虚作假。享有独立的人事、财务和其自购资产管理的权利。2.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资、资金制度除外),积极响应甲方的各项号召,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2.4乙方须承担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例如:办公场地租金(2018年按1元、2019年按1.5元、2020年按2元、以后按市场价格,但不超过2.5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本团队人员工资、本团队人员奖金、本团队人员五险一金、税费、业务费、经营费、培训费、打印晒图费、复印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电话费、水电费、物业费、餐费、经济赔偿、技术支持人员合理分摊费用、综合部人员薪资合理分摊费用、财务部人员薪资合理分摊费用等。2.5乙方内部的注册人员、甲方需要的成员应无条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三、收入分成1、甲乙双方收入分成以实收额为基数。2、甲方与乙方的分配比例:甲方承揽的项目,甲方与乙方分成比例为10:90。甲方得10%,乙方得90%;乙方承揽的项目,甲方与乙方的分成比例为5:95,甲方得5%,乙方得95%。四、其它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己签署合同的项目,当本协议失效后,仍按本协议执行。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第一年试行(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字或**后生效”。协议落款处由二原告在乙方代表处签字,被告在甲方处加***。 另查明,二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二原告就己在被告处工作,并由被告为二原告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协议签订后,二原告与被告合作四个设计项目,分别是安图县矿泉水检测中心项目、东川马文化小镇、百郡会大街项目、长春莲花山东吉林大路以北雾开河大街以西87公顷地块概念规划方案设计。 庭审中,原告为了证明设计单位已向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原告提供与四个项目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流的电子邮件、微信记录、项目设计图纸、设计项目花费的差旅费等证据,用于证明设计单位己将设计费用支付给被告,被告已将2018年的经营分成支付给原告,尚欠2019年的分成款;又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经过对账确认,所以原告诉请数额为暂定数额;同时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被告自2018年5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释明原告应先进行对账确定诉请的数额。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告到被告单位对账时,因双方发生矛盾,对账没有成功。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指定第三方也就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对账目进行审计评估,本院也当庭向原告释明是否同意通过第三方对账目进行审计评估,原告当庭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合作协议书的效力。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协议。对于被告辩称合作协议不是有效协议,因被告不能提供支持自己抗辩观点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收入分成暂定25万元(具体数额以截至起诉时原、被告的财务和项目结算为准)及违约金以未支付的收入分成为基数(暂定25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3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原告起诉,己发生利息4289元。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为暂定数,也就是没有具体的数额,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分成款的具体数额,在本院的释明下原告又不同意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对账目进行审计评估,因原告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上述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8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地兴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由**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 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