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宽泰建材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4683号
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4595361M。
法定代表人:汪瑞麟,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宽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沟南村6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RGB4697。
法定代表人:夏存款,经理。
被告:夏存款,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宽泰建材有限公司、夏存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逄文静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