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8355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刑后民驳回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8355号
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广通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汪瑞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行春,南京市高淳区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腊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增,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芹,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
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坝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集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东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保证金500 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以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原告项目负责人与被告安能集团的高层***相识,通过***的关系可以帮助原告入围安能集团的合作单位名录库,承接安能集团的分包工程等。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并于2020年4月4日汇款50万元至安能集团的党群工作部户名为***的公用账户内,作为入库保证金。但至2020年9月,被告仍未安排任何项目给原告,原告项目负责人赴安能集团才得知,原告资料根本没有入库安能集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维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坝公司主张的转账至***账上的不当得利款项,东坝公司因该笔款项已向其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核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东坝派出所对该案已立案,并依程序将此案移送至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审查。此案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并未结案,仍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阶段。鉴于本案中涉案金额的性质要以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结果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军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