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2破申5号
申请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仙鹤名苑51幢23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2018年6月26日,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坝公司)以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仙鹤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仙鹤公司,并于2018年7月18日举行公开听证,原告东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告仙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仙鹤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4日,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住所地为南京市玄武区仙鹤名苑51幢235号门面房,登记机关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天津天汉投资合伙企业、天津利融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2014年3月19日,本院受理了仙鹤公司与东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玄民初字第560号。201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判决判令:一、东坝公司支付仙鹤公司延误违约金50万元;二、仙鹤公司支付东坝公司工程款9***3496.70元及利息(其中2622116.2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计至同年1月29日,85126***.5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5年9月12日计至该款付清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仙鹤公司返还东坝公司投标保证金1万元;四、驳回东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7日,本院另受理了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苏0102民初2318号。2016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判决判令仙鹤公司给付东坝公司工程质保金231630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31630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因仙鹤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东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102执677号。2016年8月29日,因仙鹤公司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7日,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苏0102执恢127号。目前,上述两案尚未执行。
另外,仙鹤公司在本院有数十起执行案件,涉及债务标的金额约为1890万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结案。
本院认为:仙鹤公司不能清偿对东坝公司的到期债务,且该公司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仙鹤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沈湧
审判员高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媛
书记员巫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