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6063号
原告:上***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石化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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