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蒋超与被执行人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蒋超工程款62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25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