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某、蒋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1152号
申请人:张某,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凤凰村合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共青社区龙坑组。
被申请人: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麟龙商务港A地块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0226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蒋某、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某、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38000元,以案外人袁某、张某名下共同共有住宅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张某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天池大街南侧京腾丽景湾3#1-2-1商品房[黔(2020)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0020543号],期限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蒋某、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如需继续冻结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张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耀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