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筑峰旗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3299号
原告贵州筑峰旗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乙栋[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25982N。
法定代表人蔡汉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萍萍,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一幢21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02264Y。
法定代表人赵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筑峰旗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正安县,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系被告住所地辖区法院依法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 丽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3299号
原告:贵州筑峰旗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乙栋《新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314225982N。
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一栋21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692702264Y。。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筑峰旗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null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贵州筑峰旗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原告正安北郊湖湿地公园景区导视系统及景观小品制作安装工作,合同价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人民币700000.00元;余款600000.00元,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付清,其中人民币300000.00元被告于2019年2月11日支付(逾期133天),但余款人民币300000.00元被告却始终未支付(其中人民币261000.00元逾期818天人民币39000.00元逾期453天)。被告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决为感。,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300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5532.00元。(1.2项合计435532.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3916.00元,由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