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4民初227号
原告: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3563228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一幢21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02264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原告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