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1674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基层组织推荐。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22年3月23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