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民初272号
原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张袁村儒庄湾48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平。
被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文泉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兵。
原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庭审前,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鄂07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被告已将合同约定的价款、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全额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裕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夏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