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2221执保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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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作出(2019)内2221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书。现通知你保全结果如下:
已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科利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75万。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审判员 张双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宣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