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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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66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
原告***为与被告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145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建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5月3日、5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室内木工装修,后经双方微信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承揽款16500元,被告仅于2021年10月26日支付2000元,剩余14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款1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建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沈颖
代书记员王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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