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展韬五金商行、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韬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林俊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
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里。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陈凤里,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韬五金商行与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韬五金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韬五金商行货款4391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支付执行费679.6元、诉讼费7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78.27元、陈凤里银行存款2417.7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凤里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及**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平谷区平谷镇都丽豪廷5号楼22层(2)-2501(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平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有抵押,标的较小暂不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展韬五金商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成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