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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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ATWY9P。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
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1号楼6层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C8FY85。
法定代表人:陈凤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98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鼎御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23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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