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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41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对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078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所有“东阳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更正为“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黄叶**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青青
代书记员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