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海棠,男,197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蒋瑾,男,1972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CDRB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棠与被执行人蒋瑾、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2执2870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