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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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4960号
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东阳国际建材装饰城B10区一楼102号。
经营者:吴海超,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王家畈乡横冲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后上田村73幢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与被告***、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丹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海超防水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吕丹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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